根据《宁波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考核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甬高新一区多园办〔2015〕2号)、《宁波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分园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甬高新一区多园办〔2015〕3号),具体通知如下,其注册地应在经认定的分园四至范围内(附件1),(二)支持方向1.当年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研发机构,3.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2.企业五证合一登记证,3.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的认定证书,(四)申报要求1、附件2中认定文件编号应填写红头文件文号,例如高企认定文件为:《关于公布宁波市2023年度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甬高企认领[2024]1号,《关于公布宁波市2023年度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甬高企认领[2024]2号,认定文件由我局统一打印,企业只需到场在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认定文件中勾选,以上材料一式二份,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白老师8678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