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批准的概算作为编制投资计划、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第二章概算核定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应由权限范围内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以下统称审批部门)核定批复,第三章概算控制和执行监督第九条经审批部门核定批复的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总投资的重要依据,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第十条审批部门履行概算核定批复和监督责任,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下对概算管理负主要责任,项目建设单位应每季度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应每半年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编制概算文件,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编制调整概算报告书,(七)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关于新增资金来源的情况说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提供申请启用预备费报告及有关印证材料报行业主管部门,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