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科普是公益事业,实行政策引导,高等学校应当发挥科教资源优势,开设科技相关通识课程,第二十五条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机构和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科普宣传工作,综合类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开展公益科普宣传,电影、广播电视生产、发行和播映机构应当加强科普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播映,完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科普功能,应当在所辖范围内加强科普宣传,增进公众理解、认同和支持,防止信息扩散,对青少年实行免费或者优惠,依法给予优惠,克扣、截留、挪用科普款物或者骗取科普优惠政策支持的,禁止一定期限内申请科普优惠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