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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烈士评定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 | 2025-01-15
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烈士评定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烈士评定相关工作,(四)省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烈士评定相关工作的指导,(二)有关组织或个人向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申报烈士评定的,(三)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进行初审,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向上级报送烈士评定报告前,2.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的烈士评定报告及相关材料,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形成审核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审核,2.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七)省人民政府对省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的办理意见及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同时向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烈士评定通知书,(八)省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烈士评定(批准)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烈士评定相关材料,(九)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将烈士申报材料及审核报批工作办理情况等信息准确录入烈士褒扬纪念信息管理系统并逐级审核报送,三、烈士证书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一)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收到烈士评定批复后,书面告知持证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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