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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园区扩区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2025-01-09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5年1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山东省化工园区扩区调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化工园区和专业化工园区扩区调区管理工作,第十四条扩建区域原则上应与园区集中连片,第十五条扩建区域应纳入园区总体规划范围,第十六条扩建区域应纳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范围,第十七条扩建区域连同原有区域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和规划水资源论证,第二十八条调入区域应纳入园区总体规划范围,第二十九条调入区域应纳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范围,第三十条调入区域连同原有区域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和规划水资源论证,第四章扩区调区程序第三十五条园区管理机构按照隶属关系向所在地政府提交扩区或调区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第三十六条园区扩区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主要包括:(一)园区及扩建区域基本情况、土地利用情况、拟实施项目情况、项目建设所需要素保障情况等,第三十七条园区调区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主要包括:(一)园区及调整区域基本情况等,批转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园区扩区调区相关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将园区扩区调区面积和四至范围向社会公示,第五章扩区调区管理第四十一条已公布的园区扩建区域和调整区域均应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建设,园区内化工企业达到《山东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办法》标准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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