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农村集体财产监督管理,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都匀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镇〈乡、街道〉、村、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财产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集体财产主要包括:集体资金、资源、资产,集体财产依法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主要核算集体财产经营管理、经济活动、集体资源开发利用、收益分配、为成员服务等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应严格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开支审批制度,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四议两公开”制度审议通过后将集体资产移交至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运营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对应收款项的管理,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财产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牵头集体资源、资产监管,抓好“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管理平台”日常维护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管理和保护集体财产的义务,市级农村集体财产监管联席会议负责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管理、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各镇(乡、街道)做好本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