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鲲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韩鹏宇、孔璐诉你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发生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杏劳人仲裁字[2024]第294、295号裁决书,裁决结果:确认韩鹏宇与上海鲲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上海鲲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韩鹏宇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11日的工资14200元,上海鲲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韩鹏宇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655.16元,上海鲲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韩鹏宇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3000元,确认孔璐与上海鲲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24年3月28日至2024年6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上海鲲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孔璐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11日的工资14200元,上海鲲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孔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800元,上海鲲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孔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3000元,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太原市杏花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