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措施所指独角兽企业包括独角兽企业和潜在独角兽企业,构建独角兽企业梯次培育机制,每年设置独角兽企业培育专项支持项目,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支持符合条件的独角兽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支持符合条件的独角兽企业承担国家和市级重大科技项目,按照国家或市级支持资金的30%予以补助,支持独角兽企业围绕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共性技术平台等,按照国家或市级支持资金的30%予以补助,按照市级支持资金的30%予以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专业化企业和机构为独角兽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平台、共享办公、小试中试、公共交流等产业服务,为独角兽企业提供前沿信息、资源平台等公共服务支持,鼓励独角兽企业申报各级各类人才计划,第十四条本措施中所称补助、奖励等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