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韶武劳人仲案字[2024]374、376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视为送达,仲裁裁决如下:韶武劳人仲案字[2024]374号案: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2023年10月2日至2024年4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为19957.59元,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韶武劳人仲案字[2024]376号案: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2023年9月14日至2024年4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