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精神,现将能提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并于2025年1月7日前已通过备案的托育服务机构公示如下:相关文件:1.汕头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托育机构备案办事指南(第二版)的通知2.汕头市卫生健康局汕头市教育局关于明确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3.关于印发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的通知4.汕头市卫生健康局汕头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幼儿园开设托班备案工作的通知5.汕头市卫生健康局汕头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托育机构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6.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来源:局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