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发区设立、扩区、调位及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24〕5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发区设立、扩区、调位及退出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2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发区设立、扩区、调位及退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和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开发区为全区范围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以发展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产业园区,第五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全区开发区设立、扩区、调位及退出等工作,第八条审批程序:(一)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应急管理、文物、地震等有关部门进行研究论证,(二)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设立申请,包括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土地及村镇人口等现状、交通区位、设立开发区对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等,第十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请批准设立自治区级开发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组织考察、评审情况报告,(三)开发区扩区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自治区、市、县(区)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文物保护区划、安全生产、水资源管理和有关行业规划,第十三条开发区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自治区级开发区扩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开发区扩区的请示,包括开发区原批准规划面积的开发建设、产业发展、主要经济指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情况,重点说明与所在市、县(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文物保护区划和有关行业规划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的衔接情况,(三)开发区所在地级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应急管理、文物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论证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