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称的旧村庄改造项目是指在《广州市旧村庄旧厂房旧城镇改造实施办法》实施前已批复方案或者已引入合作企业的,组织编制旧村庄改造项目实施方案,(一)依据已批复旧村庄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分期计划并结合项目实际推进情况确定申请规划条件和土地供应的用地范围(含分片划分),旧村庄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在本细则印发前已通过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机构或者原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议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旧村庄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在本细则印发前已通过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机构或者原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议且仍在有效期内的,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片区策划方案、旧村庄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审定事权,第十七条对于纳入“三旧”改造项目中长期建设计划的旧村庄改造项目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旧厂房,对于未纳入“三旧”改造项目中长期建设计划的旧村庄改造项目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旧厂房,用地面积低于10公顷、不纳入旧村庄改造的集体土地上旧厂房(村镇工业集聚区)改造项目,第十九条集体土地上旧厂房(村镇工业集聚区)的改造意愿、项目实施方案应当进行集体表决,涉及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并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旧厂房改造项目未在供地手续批准后两年内实施改造的,第三十一条旧厂房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有效期内,第三十三条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片区策划方案、旧厂房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审定事权,本细则实施前已批复方案且批复仍在有效期内的旧厂房改造项目,第十四条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片区策划方案、旧城镇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审定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