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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凌晨2时至5时准予运行营运客车认定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 2025-01-10
穗交运规字〔2025〕1号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凌晨2时至5时准予运行营运客车认定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维护广州市道路客运行业秩序,加强广州市营运客车在凌晨2时至5时运行管理工作,现将《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凌晨2时至5时准予运行营运客车的认定意见》印发给你们,广州市交通运输局2025年1月7日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凌晨2时至5时准予运行营运客车的认定意见为进一步加强营运客车凌晨2时至5时运行管理工作,根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交运规〔2023〕4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凌晨2时至5时营运客车运行管理的通知》(粤交运〔2016〕610号)等文件要求,现对凌晨2时至5时准予运行营运客车予以认定,二、本意见由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由广州市交通管理总站负责具体执行,所属客运企业可通过广东省企业服务平台报广州市交通管理总站认定(其中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所属的客运企业报广州市交通管理总站认定前,认定通过后准予凌晨2时至5时运行,四、认定通过信息可通过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网、广东交通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查询,五、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需在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交运规〔2023〕2号)有关规定执行,六、准予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营运客车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原《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凌晨2时至5时准予运行营运客车认定意见的通知》(穗交规字〔202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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