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电集团、华数集团、省文投集团:为贯彻落实《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基地)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大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24号),省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大视听产业园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2024年12月27日浙江省大视听产业园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省大视听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印发的《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基地)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大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24号)要求,第二条省大视听产业园区是由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为推动大视听产业发展认定的,第三条省大视听产业园区管理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申报省大视听产业园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市、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逐级对地方申报的园区材料进行审核后报送省厅,第七条申报省大视听产业园区须提交以下材料并确保真实有效,第五章规范管理第十三条省厅负责省大视听产业园区的发展规划、申报审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地市级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申报省大视听类产业园区的建设指导、审核推荐、政策支持和监管管理,县(市、区)级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申报省大视听产业园区的建设指导、初审推荐、政策支持和日常监管,第十四条建立省大视听产业发展项目库制度,支持园区每年遴选一批具有较强带动作用、较大市场潜力和较好发展前景的重点项目进入省大视听产业发展项目库,省厅定期组织开展大视听产业园区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