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运维的数字化项目,市财政局负责数字化项目建设和运维保障资金统筹,对资金使用进行日常监督,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使用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明确资金来源,收回项目资金,七、资金管理和保障1.市财政局统筹资金做好数字化项目建设和运维保障,4.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收回结余资金,对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数据共享、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建设或资金计划、暂停项目建设,九、附则1.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数字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建设项目中包含数字化项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