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南沙区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的集群注册登记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是指在南沙区内为市场主体提供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服务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是指托管机构为集群市场主体提供住所(经营场所),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按各自职责依法办理托管机构、集群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托管机构应当将集群市场主体信息和管理情况按照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数据项目和字段要求,第七条【托管机构要求】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的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纳入集群注册管理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位于南沙区内,承诺其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集群市场主体已全部完成变更住所登记或注销登记,第十七条【托管机构服务规范】托管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范提供服务:(一)托管机构应当向符合本办法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信用记录等规定要求的申请人发放托管地址,第二十一条【配合监管】托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对集群市场主体开展监督管理,(五)协助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集群市场主体的清理工作和虚假登记等案件办理工作,第二十二条【托管服务年度报告】托管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住所托管地址使用、集群市场主体日常管理、提供托管服务等情况,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分类监管】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托南沙自贸片区市场监管和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对托管机构、集群市场主体实施分类监管,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区行政审批部门可以暂停办理该托管机构新设集群市场主体登记业务,投资促进、国资等部门负责做好本办法实施前依法成立的托管机构及相关集群市场主体的管理服务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