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经部门指导、乡镇(街道)监管、村级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第五条乡(镇、街道)成立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成立乡(镇、街道)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级工程的项目决策、招标程序、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和资金管理进行监督,第四章招标管理第八条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根据总投资规模,报乡镇(街道)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和主管部门备案,并报乡镇(街道)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查备案,并报乡镇(街道)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查备案,应报乡镇(街道)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查,报各乡镇(街道)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乡镇(街道)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及时组织施工方、村支“两委”会议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主管部门和专业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审核后,第二十四条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并报乡、镇(街道)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查,第二十五条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完工验收、结算审核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