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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025-01-08
支持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及有关文件精神,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大龄领金人员在省内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由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本人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低于当年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月份,大龄领金人员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份需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月份对应,停止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后,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困难的大龄领金人员,大龄领金人员在当年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金额未公布前申领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费用的,失业保险基金已经支付企业养老保险费的部分,全面落实大龄领金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审核、退费、待遇追回等风控规则,四、落实工作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大龄领金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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