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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建筑市场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5-01-09
第二条凡在湛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各类企业(即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依法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共享)、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第五条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执业行为)量化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及各级负有监督职责的管理机构根据管理权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其委托的机构依法对全市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的信息登记、变更、注销等申报事项进行受理、核实和公布,第七条各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信息由企业基本信息、良好信用行为信息和不良信用行为信息构成,良好信用行为信息是指各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及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不良信用行为信息是指各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及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督促该类市场主体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项目管理、信息报送等日常工作,各级住建部门应当同步通过省一级建筑市场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各市场主体在信用信息的登记、申报等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第二十八条各级住建部门及负有监督职责的管理机构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中,第二十九条各级住建部门及负有监督职责的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附件:湛江市建筑市场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xls政策解读: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湛江市建筑市场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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