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2024〕第5号),启动自贡市大安区新民镇詹家村11组的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拟定了《自贡至隆昌高速公路(调整用地)项目(大安区段)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二、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2月8日止,按照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特此公告附件:自贡至隆昌高速公路(调整用地)项目(大安区段)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2025年1月8日附件自贡至隆昌高速公路(调整用地)项目(大安区段)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2024〕第5号)内容,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自贡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自府函〔2023〕16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自府函〔2024〕161号)等制定,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拟征收土地位于自贡市大安区新民镇詹家村11组,二、征收土地目的该项目拟征收土地用于自贡至隆昌高速公路(调整用地)项目(大安区段),此次征地范围内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自贡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自府函〔2023〕169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地补偿标准详见附表),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征收农用地标准减半计算,此次征地涉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和《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自府函〔2024〕161号)规定标准支付,四、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本次征地涉及农转非安置人数按照征收土地数量除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土地前人均占有土地数量测算,附表:自贡至隆昌高速公路(调整用地)项目(大安区段)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情况表附表自贡至隆昌高速公路(调整用地)项目(大安区段)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情况表单位:公顷被征地单位名称征收土地情况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总面积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地补偿标准安置补偿标准小计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新民镇詹家村11组0.83420.83420.7392000.0950025100元/亩25100元/亩合计0.83420.83420.7392000.0950025100元/亩25100元/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