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在梅州大堤南堤、北堤和东堤范围内从事建设、作业、河道堤防管理等活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以及梅州大堤工程建设质量及其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梅州大堤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用地规划和建设规划管理等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涉及梅州大堤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其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梅州大堤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梅州大堤管理机构负责梅州大堤的具体管理工作,(五)负责梅州大堤信息化管理的建设和维护工作,第六条绿地管理机构按职责做好梅州大堤范围内公共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公园管理机构按职责做好梅州大堤范围内亲水平台、公园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职责做好梅州大堤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供电部门按职责做好梅州大堤范围内公共供配电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通信运营部门按职责做好梅州大堤范围内公共通信设施等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城市照明管理机构按职责做好梅州大堤范围内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第十九条梅州大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市防汛工作预案要求,梅州大堤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