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支持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政策对象本通知所称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二、支付标准大龄领金人员在本省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本省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缴纳养老保险费对应月份,应在领金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时间区间内,四、经办流程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自行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可通过江苏人社网办大厅、“江苏智慧人社”APP等线上渠道或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线下一次性申领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相关费用于次月底前发放至大龄领金人员申请时提供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五、强化风险防控大龄领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停止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大龄领金人员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养老保险费对应月份,充分认识大龄领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