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保障机制一是支持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在沪机构开展自由贸易账户日常管理等工作,四是配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开展自由贸易账户业务监管,五是配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组织开展自由贸易账户业务发展规划研究、风险审慎评估等工作,第三条(工作职责)本市支持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在沪机构开展自由贸易账户日常管理,市地方金融部门、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第四条(工作机制)市地方金融部门、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由贸易账户相关工作协同机制,第九条(“跨一线”资金自由划转)资金在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外账户、境外机构境内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之间以及自由贸易账户之间可以依照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相关规定自由划转,第十条(便利自贸试验区内企业资金“跨二线”划转)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依照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开立的自由贸易账户与其开立的境内其他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之间资金划转提供便利服务,第十一条(跨境财资管理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自由贸易账户,第十五条(境外个人自贸账户资金结算便利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为开立自由贸易账户的境外个人提供与非居民账户的自由划款,支持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建立自由贸易账户创新容错机制,第十七条(风险预警机制)市地方金融部门、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第十八条(配套保障措施)市地方金融部门、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第十九条(参照适用)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浦东新区范围以外)开展自由贸易账户业务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