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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度东莞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备案工作的通知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 2025-01-03
各排污单位: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的部署要求,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简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岁末年初将自行监测情况总结形成资料进行备案与公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公开资料(一)自行监测方案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格式无硬性规定,)(二)自行监测年度报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年度报告格式无硬性规定,)二、备案公开要求(一)已申领核发国家排污许可证的企业(简称“持证企业”)1.将自行监测方案和年度报告分别汇编成册,在“数据采集-企业信息填报-报告管理”栏目中点击添加并上传“2024年自行监测年度报告”扫描件(附件3),加盖企业公章后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要求,2.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四、十七条内容,本年度备案方式延续以电子形式进行:请各国控企业将备案资料(即当前在用的自行监测方案和2024年自行监测年度报告)的全彩扫描电子件通过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市级QQ联络群等方式反馈至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完成备案,鼓励参照生态环境团体标准《东莞市排污企业自行监测状况自检自查工作指南(T-DGAEPI003)》《东莞市企业废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实验室管理工作指南(T-DGAEPI004)》要求,三、监督与管理排污单位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于排污单位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检测数据弄虚作假、或对不规范问题整改不到位等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视情况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第7.4项等内容采取环境管理措施,进群后请优先阅知群文件:《自行监测工作须知》、《“全国平台”数据情况自查自检》等,附件:1.自行监测方案模板2.自行监测年度报告模板3.全国平台电子资料备案公布步骤(参考)东莞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1月3日(联系人:万承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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