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现将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2024年12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深做实“科技兴蒙”行动,根据《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7〕565号)、《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内政发〔2018〕44号),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是指经自治区科技厅备案的、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提供各类服务的服务机构,第三条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按照《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国家标准规定,第四条自治区科技厅负责服务机构的备案及服务业绩评价,各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自治区各高校、科研院所是本地区、本单位服务机构的归口管理部门,第二章服务机构备案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申请备案服务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一)申报单位在自治区登记注册时间不少于1年,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申报书》,第三章服务业绩考核评价和政策支持第七条自治区科技厅每年组织对服务机构进行服务业绩考核评价,考核评价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评价指标体系》,第十条对连续两年服务业绩考核评价不合格的服务机构,2022年5月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