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部分条文和信用行为自动记录规则释义(一)发布时间:2025年01月02日消息来源:2024年9月14日,一、条文释义(一)《办法》中第十六条“进入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建设建筑市场并承接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如其再未承接符合守信激励条件的项目,(二)《办法》第十七条“……信用记分周期和守信激励分计分周期均为12个月,例如:某企业2025年1月6日信用评价由于未落实实名制被扣信用分2分,其在12个月后即2026年1月7日恢复此项所扣的信用分2分,2025年2月信用良好未被信用扣分信用分为100分,2025年3月1日其得上月守信激励分5分信用分变为105分,至2026年2月期间其未因不良行为信用扣分,(三)《办法》中第二十二条“(五)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部分信用行为自动记录规则释义在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的信用行为记录标准中“对落实实名制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约信息”失信行为进行自动行为记录并扣分,按照《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信用行为自动记录并扣分管理,办理完施工许可证15天后纳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关键岗位到岗率等行为信用行为自动记录并扣分管理,通过管理系统实施自动信用行为记录并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