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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开展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惠东县人民政府 | 2025-01-02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惠州市开展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切实做好我市开展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工作,由商业保险机构负责承办大病保险,保障标准按我市大病保险待遇规定执行,通过招标确定的商业保险机构应确保参加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大病保险投标的基本资格条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由市医保局委托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经办机构)与承办机构签订大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市医保局开展对下一个保险合同服务的招标工作,承办机构应在保险合同结束后1年内完成清算工作,可暂由原承办机构继续承办大病保险业务至下一个保险合同开始的前一日,具体调整机制在招标文件及保险合同中确定,承办机构因承办大病保险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结余,市医保局负责推进大病保险引入市场机制工作,市医保部门牵头建立承办机构参与医保管理服务的考核机制,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完善大病保险引入市场机制工作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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