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发布最新公告发布时间:2025/01/0310:34来源:市融媒体中心浏览次数:[打印]微博微信随着网络直播、达人探店等互联网广告的兴起和发展,以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在短视频中附加购物链接购买方式的均为互联网广告,为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活动,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面向移动客户端和微信公众号、抖音等新媒体账户互联网媒介的探店达人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如下提醒告诫: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和处方药广告,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发布广告,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广告代言人,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