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南沙区内从事市场主体登记秘书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为其提供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确认、信息公示、信用修复、收递法律文件、管理市场主体档案、联络政府部门等服务,第八条【专业服务机构秘书】在南沙区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可以自愿委托下列一家经依法设立的专业服务机构担任其市场主体登记秘书:(一)会计师事务所,第十条【市场主体登记秘书服务人员的基本要求】从事市场主体登记秘书的自然人或者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市场主体登记、公司治理、信用管理、财税管理等服务专业知识和技能,第十三条【人员服务规范】从事市场主体登记秘书服务的自然人按照以下规范提供服务:(一)熟悉市场主体登记、年报提交等业务相关法律法规,第十四条【机构服务规范】从事市场主体登记秘书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按照以下规范提供服务:(一)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亮照经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上级部门在登记注册相关信息化系统中增加市场主体登记秘书信息采集功能或者通过区相关信息化系统完成采集,第十八条【服务与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以下对从事市场主体登记秘书专业服务机构及人员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一)加强业务指导,(二)建立市场主体登记秘书服务信用分级评价管理制度,并依法查处市场主体登记秘书服务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六)依法将市场主体登记秘书服务机构、人员不良信用信息依法推送到区市场监管和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等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属地镇街对从事市场主体秘书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守法经营等情况进行评估,第十九条【分类动态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会同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建立市场主体登记秘书信用管理档案,第二十条【鼓励措施】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对遵守本办法、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登记秘书(专业服务机构),第二十一条【信用约束】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认定失信的市场主体登记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