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回收经营管理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选址、规模、场地建设和设施配备等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及国家有关建设规范要求,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以及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要求的,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商务部门是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活动的治安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在职权范围内依法查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工程违反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依法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站点)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依法查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二十七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执行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会同发展改革、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因地制宜制定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落实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的要求,督促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依法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用地建设、环境保护、治安管理、市场监管及市容环卫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由市场监管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一)未经设立登记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