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公告深圳谈校风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韶关谈校风生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谷芳诉你单位拖欠工资等争议一案已审结,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韶劳人仲案字韶劳人仲案字〔2024〕318号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韶关谈校风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谷芳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剩余工资7048.23元,第三人深圳谈校风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申请人谷芳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本裁决如有证据证明存在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期满不申请的,特此公告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