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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小水电强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24-12-31
(一)省级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负责监督和强化小水电管理工作,指导小水电生产运行调度,指导市(州)人民政府督促小水电生产经营单位做好日常维护,(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市(州)人民政府督促小水电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四)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市(州)人民政府督促小水电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增殖放流以及必要的过鱼设施等措施,第五条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水电强化管理及监督工作,第二章运行管理第六条小水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八条小水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内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第九条小水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小水电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生态环境保护负责人,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小水电安全生产检查,第三章评估、整改和退出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以3年为周期开展小水电综合评估,重点核查是否存在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第十八条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指导小水电业主开展整改和退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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