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在川设立外资研发中心,(责任单位:科技厅、省经济合作局、四川省税务局、财政厅)二、支持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认定为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引才引智基地、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等,支持我省职业院校与外资研发中心共建实践实训基地、技术技能协同创新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鼓励和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和外籍科研人员申报国家和我省重大科技专项、应用基础研究、重点研发等科技计划项目,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科技专家进入四川省科技专家库,支持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使用我省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的大型科研仪器、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报告和相关数据,(责任单位:科技厅、财政厅)六、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引才留才,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全面落实好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以及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支持科技创新税收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研发企业开展研发用物品进口试点,(责任单位:成都海关、农业农村厅)九、支持研发数据依法跨境流动,为外资研发中心开展科技创新、从事基础和前沿研究提供金融支持,确保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享受各项支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