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信息化局共同管理,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及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对促进我市特色产业发展引领和带动作用明显的规上工业企业和拟培育规上工业企业,市财政局可会同市工业信息化局按照要求适时适当调整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式采用后补助、产量产值补助、以奖代补、生产要素补助、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补助五类方式,对上年度培育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包含已退库再次入库企业)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区财政局、各县区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要按时遵照项目要求做好组织申报工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区财政局、各县区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要在收到专项资金的30日内将资金分配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五)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供与项目所在地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区(园区)财政局、各县区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签订的合同或责任书,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区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会同同级财政局负责本县区(园区)的项目申报及管理工作,第十二条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区财政局、各县区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以及相关凭证和附件进行初审,市财政局、市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审查申报项目手续、项目进度是否符合申报要求,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区财政局、各县区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按照部门职责负责项目日常监管及验收工作,第十七条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信息化局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地区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产量产值补助和部分后补助项目由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区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会同各县区(园区)财政局组织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