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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支持文体旅产业融合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海沧区人民政府 | 2024-12-27
第三条申请《若干措施》扶持资金的申报主体须承诺对相关扶持政策及约定已知悉,(二)该奖励申报主体需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1.当年被评定机构批复、公告文件或颁发的相关评定证书,(二)该奖励申报主体必须是该项目申报单位,每个主体全年奖励不超过30万元,申报主体应在研学活动前(至少提前5日)及活动后20日内提交书面材料(详见《海沧区研学旅游奖励兑现指南》),(二)该补助所扶持的活动不包括受相关主管部门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委托开展或已取得其他各级财政补贴的项目,(三)申报该补助的活动开展时间应在《若干措施》有效期内,(五)申报单位应在活动后30日内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活动总结和经费决算报告(报告中需明确如下内容:费用类型、对应发票金额、对应已支付金额、可申请金额、截止日期),(二)申报该补助的展会活动开展时间应在《若干措施》有效期内,给予办会企业2万元奖励,申请该奖励的有关说明如下:(一)申报该奖励的会议开展时间应在《若干措施》有效期内,(二)区文旅局根据申报主体提交的运营内容、运营方案和运营效益等佐证材料,申请该补助的有关说明如下:(一)申报该奖励的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开展时间应在《若干措施》有效期内,(二)申报单位应在赛事活动开展30日前和赛事活动结束后30日内提交书面材料(详见《海沧区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奖励兑现指南》),第十八条申请《若干措施》扶持的申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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