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企业转贷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建筑业融资环境,是指为贷款即将到期、有转贷需求且符合银行续贷条件的建筑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的资金,受合伙企业委托作为贷款服务机构负责转贷资金的投放,合作银行应与管理运营机构(合伙企业和贷款服务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第四章使用流程第十二条按照“企业申请、管理运营机构审查、银行承诺、转贷续贷”的基本程序,贷款服务机构在收到企业转贷申请后,合伙企业对申请企业是否为白名单内企业、贷款银行是否为经资金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合作银行以及《企业转贷申请书》、拟偿还流动资金贷款的贷款合同、贷款入账凭证进行书面审核,再由贷款服务机构将《转贷资金申请受理意见书》发送企业和合作银行,合作银行收到贷款服务机构同意企业使用转贷资金的意见后,合作银行向贷款服务机构提供不可撤销的《续贷承诺函》,贷款服务机构收到合作银行《续贷承诺函》后,合伙企业对《续贷承诺函》、续贷贷款合同、经银行确认的作为放款条件的担保合同、抵押(质押)登记文件(若有)、银行出具的已收到借款人存量贷款利息和本金差额(若有)的凭证、借款人出具的支付委托书进行书面审核,由贷款服务机构将《续贷确认书》安排计划反馈给企业和合作银行,对与贷款企业恶意串通、故意不履行续贷承诺的银行,合作银行未履行承诺给贷款服务机构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