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共同做好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的监督工作,第二章资产资源管理第十三条下列资产属于农村集体资产:(一)依法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第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产经营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资源可以直接经营,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听取、审查理事会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工作报告和监事会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监督工作报告,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公示,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农村集体资产设定保留价,按《伊宁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有权就集体资产财务问题向本集体组织负责人或财务人员提出质疑,市农业农村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审计整改情况向市农业农村局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公开,第七章档案管理第四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