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三条医疗卫生领域联合资金项目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三级(含)以上医院,(四)内设有专职科研管理部门,(五)上级主管单位(市卫健委、相关高校或县、区、管委会主管部门等)同意设立申请,并作为项目推荐和实施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做好项目推荐、管理实施与验收工作,由该主管单位向市科技局行文,第六条医疗卫生领域联合资金项目的提交和推荐应在“莆田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上完成,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在网上推荐项目时应负责项目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负责组织评审及立项工作,第八条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验收工作委托项目实施管理单位负责,各方应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一)市科技局负责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的服务和监督,(二)项目实施管理单位负责加强对所主管的单位科研项目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负责项目验收工作,(三)项目承担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