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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鹤峰县2024年第三批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公示

鹤峰县人民政府 | 2024-12-17
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深入做好援企稳岗促就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4〕15号)文件以及《湖北省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实施办法》(鄂人社发〔2019〕30号)文件规定,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上年度无失业保险欠费、严重违法失信、经营异常等情形的参保企业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现对第三批拟发放稳岗返还的企业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为2024年12月17日至2024年12月23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鹤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联系电话:0718—5292252(鹤峰县人社局就业股)附件:鹤峰县2024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拟发放公示名单(第三批)鹤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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