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主管部门是本部门预算执行的主体,第七条审计部门负责对资金的分配使用、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等进行审计监督,第三章预算安排与编制第八条从严控制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第九条专项资金应纳入预算项目库管理,第十条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评审工作按照现行县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相关规定要求开展,主管部门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时要围绕县委、县政府核心工作,第十三条项目资金由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第十七条已预算安排到部门或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第五章预算调剂和调整第十八条本级财力安排的专项资金支出应当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调剂,第十九条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第二十一条部门预算资金不能调剂以满足新增预算支出时,第二十五条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中央、省、市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执行、监督、绩效管理等参照本办法管理,第三十条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工作按照现行县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相关制度要求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