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农办产〔2024〕6号)和《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赣农规字〔2023〕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今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和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龙头企业)新增认定,一、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一)监测对象2021年认定的17家和2022年监测合格、递补的51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2023年认定的13家不在此次监测范围),2.坚持淘汰递补原则,(三)递补名额1.提出等额递补建议,递补企业条件参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八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产〔2023〕5号)执行,县级严格对照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认定标准对企业监测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监测材料和意见正式行文上报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充分征求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监测递补企业的意见,并将监测材料、结果建议和递补企业材料正式行文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各设区市正式行文上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情况,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监测和递补企业提供的纸质材料如果是复印件、扫描件、彩印件等复制件,县级农业农村局要将新增认定省级龙头企业的相关工作要求,此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和省级龙头企业新增认定工作,附件:1.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合格、递补企业等建议名单2.第十一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申报书3.2024年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书(新增)等相关材料2024年10月12日附件下载:附件1-3.doc.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