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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奖励暂行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2-16
内市监食通字〔2024〕643号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管局、财政局:为提高食品安全社会共同治理水平,依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法规,现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奖励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24年12月13日(此件主动公开)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奖励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提高食品安全社会共同治理水平,依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2023年第3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内市监稽规〔2022〕11号)(以下简称《细则》)等法规,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内部举报人”包括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统称企业)的内部人员及相关知情人,第三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畅通举报渠道,第四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涉及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后,第六条内部举报人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对内部举报人行为的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违法事实和证据或者违法犯罪线索,3.举报内容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下列举报情形不适用本奖励规定:1.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照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人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第九条地方各级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校园内部人员和相关知情人举报实施奖励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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