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某军等人通过网络无证经营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案2023年9月,周某军等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二、玉山县某眼科门诊部经营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案2024年3月,该门诊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玉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对该门诊部处以没收涉案药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8045元的行政处罚,该药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万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四、丰城市某大药房有限公司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2024年4月,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江西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2减轻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6.5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五、南昌市东湖区某刺青工作室无证经营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案2024年8月,涉案药品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该刺青工作室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