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24〕8号各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要求,二、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三、规范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稳岗返还政策,劳务派遣单位需主动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2024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证书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全国联网查询系统www.osta.org.cn上能够查询到),2024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前已向失业保险最后参保地提交申请且申请时符合上述申领条件的,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六、实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持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就业补助资金申领条件人员和单位的2024年度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各市实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的支出额度控制在封定当地历史结余基金(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15%(含)以内,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采取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向符合条件的企业落实稳岗返还政策,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主动申请稳岗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