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资产管理主体及职责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对集体资产进行经营管理,对村委会(理事会)执行村民大会(成员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以及集体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二)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情况,第十一条财务人员的资产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财务公开等日常工作,(三)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和资产档案管理等工作,第四章资产管理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登记、清查、保管、使用、处置等经营管理制度、责任考核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公开制度,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可以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与其他组织或个人签订合同,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第六章合同管理第二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资产经营管理中,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做好经济合同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组织全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各属地街道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区农业农村局、街道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一)农村集体资产、负债、损益和收益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