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各直属单位:《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1日(此件公开发布)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以下简称“省质检中心”)建设管理,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国家质检中心建设管理的相关要求,第四条省质检中心的依托法人单位负责制定建设方案,第五条省质检中心统一命名为“山东省XX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提出的省质检中心建设方案符合我省产业规划和政策,第八条依托法人单位应当研究制定省质检中心建设方案,第三章认定管理第十一条省质检中心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第十二条依托法人单位在建设周期内完成省质检中心各项建设任务后,第十五条省质检中心不单独取得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第十八条省局对省质检中心能力建设进行动态考核,考核工作由省局组织或委托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采用专家现场评审等方式,重点考核以下内容:对照省质检中心建设方案和考核标准,由省局注销省质检中心或省质检中心(筹)名称并公布:(一)不能按期完成省质检中心建设任务的,依托法人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筹建省质检中心:(一)出现严重质量工作问题或存在严重影响其检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的行为以及出具超范围检验检测报告、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