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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的通知(有效性:现行有效。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31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 2024-07-31
SDPR-2024-0260004各市生态环境局:现将《山东省“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印发给你们,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24年7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山东省“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部署,第四条新建“两高”项目新增碳排放量须落实碳排放减量替代,第五条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全省碳排放减量替代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第二章替代源和指标管理第六条碳排放替代源包括:(一)企业关停、转产减少的碳排放量,碳排放指标尚未使用的替代源按照以上方法核算碳排放削减量,其他行业指标按照《山东省“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指标收储调剂管理办法(试行)》(鲁政办字〔2022〕172号)由省、设区的市分别收储,第三章减量替代方案第十二条新建“两高”项目建设单位以法人为边界核算项目实施前后碳排放增量,第十三条碳排放减量替代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替代源来源、落实措施、碳排放削减量核算、完成时间等,包括替代源汇总表、替代源碳排放削减量核算数据支撑材料、替代源关停或投产文件等,碳排放削减量应当于建设项目投产前全部完成,替代源碳排放削减量未落实的,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认真组织开展碳排放减量替代方案的编制和核算,专家解读|《山东省“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政策解读丨《山东省“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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