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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延长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4-12-20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穗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及其审核、配租以及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第七条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审核、住房分配及后续监管,第二章个人(家庭)申请租赁第八条新就业无房职工以个人(家庭)名义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广州市户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及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劳动合同、工作单位证明、诚信承诺书等,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批准资格并公布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名单,第十七条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有效期为5年,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整体租赁合同,2.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分配管理方案开展申请受理、资格审核、名单公示等具体配租工作,第二十二条单位整体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符合条件的本单位职工配租,第二十四条住房保障部门与单位签订的整体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5年,单位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续租申请,住房保障部门自资格取消之日起不再受理该承租人或该单位的住房保障申请,制订符合本区实际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承租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向本单位新就业无房职工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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