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24年11月29日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由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第四条本办法监督对象为项目组织管理主体、主管部门、项目申报(承担)单位、科研人员、评审(咨询)专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是指受省科技厅委托参与项目管理的,(四)对主管部门、科研人员、评审(咨询)专家、参与项目管理工作人员的履职尽责、廉洁自律、科研诚信以及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规则等情况进行监督,第九条主管部门应对项目申报(承担)单位、人员在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履职尽责和科研诚信情况等进行管理与监督,第十条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根据省科技厅委托协议开展相关项目监督管理工作,(三)项目申报单位、负责人、评审专家是否存在违反管理规定或违背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要求的行为,第二十一条现场监督是指对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指南编制、申报立项、会议(网络)评审、现场考察、绩效评价(验收)等各类科技活动组织实施过程的监督,第二十五条项目组织管理主体一般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相关工作方案和科技活动通知等材料送监督评估与科研诚信处备案,(一)对相关科研人员、评审(咨询)专家视情节作出取消省科技厅组织的评审咨询资格、不予纳入省科技专家库、撤销省科技厅颁发的荣誉称号以及阶段性或永久取消省科技厅负责的科研项目、基地、团队、人才、奖励等申报或参与资格等处理,(二)对计划申报(承担)单位视情节作出终止或撤销项目、追回项目结余资金或已拨资金、撤销省科技厅授予的科研平台资格、资质以及阶段性或永久取消省科技厅负责的科研项目、基地、团队、人才、奖励等申报或参与资格等处理,取消其三至五年承担省科技厅授权的科技服务资格以及项目管理资格,第三十五条相关人员在监督工作和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第三十七条省科技厅将监督意见和相关责任主体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