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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微山县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 | 2024-11-07
县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微山县地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文化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五条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七条县民政部门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地名报县民政部门备案,第二十条县政府或者由县民政部门批准的地名,第二十二条县民政部门负责全县范围内国家地名信息库地名信息数据的登记录入、维护更新工作,第二十三条县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各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第二十七条县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第三十二条各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第三十四条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地名档案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条县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街道)地名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第三十六条县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名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文化保护等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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